
《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》
http://www.gfxsecure.com 來源:中國國土資源部 類別:行業資訊-政策法規 更新時間:2009-08-03 閱讀次
7月24日,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《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》!掇k法》明確規定,要建立全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制度,具體標準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,各市、縣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。
《辦法》明確要求,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應當進行綜合評估,采取聽證、座談等方式,充分聽取意見;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如果對相關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,可以申請協調、裁決。
《辦法》規定,市、縣征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應當每2至3年調整一次,確實不需調整的應當重新公布。
《辦法》規定,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政府、村集體經濟組織、個人三方共同出資籌集,政府承擔比例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%!掇k法》還規定了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制度。
《辦法》規定,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,自女性滿55周歲、男性滿60周歲的次月起,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,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,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;但是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,一次性發給其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。
《辦法》明確規定,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,經就業培訓仍未能就業,生活確有困難的,由其所在地市、縣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。生活補助費的標準、發放期限以及具體發放辦法,將由市、縣人民政府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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